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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住院了,医保也才缴费,我出院后能报销吗?

2023-09-29 来源:华佗健康网

医保对住院费用的报销流程:1、凭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到医院办理医保联网手续,出院时直接办理结算手续;2、或者是出院后携带病历、发票、结算单、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等所有证件去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进行调查,再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科进行报销。医保对住院费用的报销流程:1、凭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到医院办理医保联网手续,出院时直接办理结算手续;2、或者是出院后携带病历、发票、结算单、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等所有证件去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进行调查,再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科进行报销。《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我职工医保缴费不满六个月住院可以报销吗

社保没满一年住院可以报销,只要连续交费在6个月以上。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我医保已中断了一年,然后我现在继续交,什么时候才可以正常使用医保报销?

当然有,医保断交可以选择去补缴,或者重新参保。但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或以上,这时候就需要缴费满6个月,才可以重新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这6个月被称为医疗等待期。一般医保断交之后次月1日就不能再享受医保报销,不过账户余额还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医保不能报销那么很多时候看病就负担有些大,如果选择补缴,那么去当地社保中心办理后再连续缴保3个月以上就可以享受医保报销了。不想补缴也可以重新参保,之前交的医保也不会清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被别人打着住院了,对方报警了,我的医保能报销吗?

被别人打伤要住院,没钱看病的,可以先报警处理,警察会要求打人者承担医疗费。因为这本来就是打人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如果对方拒绝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清问我转院到别的医院就医,出院后医保己经报销了,回老家低保用户可以再次报销吗?

可以报销。报销所需要的手续:(一)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二)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三)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四))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五)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六)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七)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我在住院期间办理的城镇居民医保当时是在办理了2个月期间我住院手术了请问我现在能去医保局报销吗?

无论是哪种医保,只有在当地定点医院治疗才能报销。至于该去哪里报销的问题,有如下几种情况可供参考:1、如果是当地定点医保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账时医院会自动报销;2、如果并非住院,医疗没有报销,则需携带医院结算发票、诊断书、费用明细及社保卡到当地政务中心医保窗口或社保中心进行报销处理;如果是在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还需提供转诊证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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