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办理病退,要准备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个人档案、退休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务技术鉴定结论;欠费企业职工退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退休职工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出生年月以及是否同意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待遇。准备好上述材料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即可:
1.向企业劳动科提交材料,等待审核结果;
2.审核过后,企业张贴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10天;
3.办理病退手续: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可以办理病退。
病退办理所需条件,办理病退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
(1)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单位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8%,这部分由财政局全额拨款,个人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2%,这部分由教职工个人承担。但职工退休后即使没有缴足30周年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局也不再向单位拨单位承担的8%部分,没有缴足30周年的男教职工或没有缴足25周年的女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协商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