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一年超过6万要扣10%的税。
年收入超6万扣税:
1、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5292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81920。
全年收入超过6万关于综合所得个税的计算方法为:累计预扣预缴的应纳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超过6万的收入额)-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若全年收入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在计算后其应纳税额大于0的,应当按照要求缴纳个税;若全年收入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在计算后其应纳税额小于等于0的,则无需缴纳个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