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需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赔偿,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须支付二倍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但劳动者违反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须提前通知并举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辞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过错时可辞职。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合同,不需履行通知义务。劳动者还可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未到期需要怎么赔偿多少钱?
赔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上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等。
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签了劳动合同能不能辞职?
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也可以辞职。因为我国法律上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辞职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没有过错时,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辞职。如果单位存在过错的,比如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不用履行通知义务就可以辞职。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员工的劳动合同没到期就被用人单位辞退了,要支付二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也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具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单位工作过程中没有法定过错情形,员工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于未满一年的工作期限,按照一年计算或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如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或劳动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同样,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如无过错情况下,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