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代理行为是广泛存在的,通过代理人签署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和监督,以避免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在通过合同相对方的代理人签约时要考察其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在代理的权限内为法律行为,可要求其出示委托代理协议或向相对方确认其是否有代理权。
(3)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是与特定买方信用相关的风险,卖方应为合同中的买方申请买方限额而不是为买方的代理申请限额,付款人和收货人也应是合同中的买方。如果出运的买方不是限额获得批准的买方,则卖方的损失将不在承保范围内,会导致在出险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拒赔卖方的损失。
一、无权代理是什么?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