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赔偿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从工资扣除进行赔偿,劳动法中没有规定, 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律师在这里举个例子:全部扣发违法许洪是泗洪县某旅游用品公司质量检查员,月工资约3000元。今年4月,他因工作疏忽,致使公司一批质量不合格产品投入市场,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并带来负面影响。对此,公司于5月13日对他作出扣发当月工资的处理决定。他认为公司克扣其全部工资不合法,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提出了调解申请,要求补发工资3000元。争议焦点: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是否有权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调解结果: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工资2400元调解专家邵玮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约见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表示,他们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写明,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扣除劳动者全部工资予以冲抵。许洪给单位造成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单位只扣除他当月工资,算是合情合理。对此,调解专家告知用人单位,虽然因劳动者工作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有权依据双方约定或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但必须依法进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规章制度中扣除劳动者全部工资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这就是说,企业的扣款要合情合理,在扣款以后还要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通过调解,公司同意补发许洪2015年5月份工资2400元。以上是关于试用期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我需要赔偿吗?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