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一、举报投诉范围包括:
1、用人单位未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未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4、用人单位未执行最低薪资标准、未支付劳动者薪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5、用人单位未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章,以及未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章的情况;
6、用人单位未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章和未禁止使用童工规章的情况;
7、用人单位未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章的情况;
8、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未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章的情况;
9、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章的情况;
10、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未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章的情况;
11、实习、见习单位未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2、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章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章,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章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章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