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纠纷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事故民事赔偿标准
关于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如下几个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那么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费用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参照此规定计算。
二、医疗服务纠纷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按照赔偿标准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