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不是立案了。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5、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