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所:石家庄区和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被告:(仲裁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月日出生,住址:市区庞各庄镇早花西巷号。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字(20)第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予承担被告加班工资。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引裁决书第四页:“本委认为:虽然(仲裁申请人)自1997年6月11日起即在区庞各庄镇农业基地工作,但其主张与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经营农业基地的时候被告与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与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接手该农业基地后,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这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承担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1、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证据,裁决书仅仅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工资与考勤记录,就裁决原告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平。2、原告与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为公司的员工提供工资和福利支持。但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宝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是公司的员工。原告接手农业基地后,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应该承担被告加班工资的责任。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该裁决原告承担被告加班工资。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市区人民法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