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生产有田地分配,非农业户口从事非农业生产没有田地分配。农村户口在城市化过程中可以通过拆迁获得更多收益,而非农业户口主要享受社会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申报迁出登记并注销户口,迁往城市需要持有相关证明办理迁出手续,迁往边防地区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非农业户口从事非农业生产没有田地分配,而农村户口即是农业户口,包括渔民牧民等从事农渔牧业生产,有田地分配。
.农业户口:主要是宅基地和责任田,特别是在城市化过程中,通过拆迁,可获得更多收益。
非农业户口:主要是依附在户籍上的一些社会福利,包括教育、医疗、就业、保险、住房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失地农民户口的归属问题: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区分
失地农民户口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分。农业户口是指在农村地区且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户口类型,而非农户口则是指在城市地区且以非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户口类型。对于失地农民户口来说,其归属问题取决于其在失地后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如果失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其户口仍然属于农业户口;如果从事非农业生产,其户口则属于非农户口。因此,要确定失地农民户口的归属,需要考虑其主要经济活动的性质和地点。这一区分对于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以便为失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支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对于失地农民的户口归属具有重要意义。农业户口主要指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户口类型,而非农业户口则指在城市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户口类型。失地农民的户口归属取决于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如果从事农业生产,则属于农业户口;如果从事非农业生产,则属于非农户口。这一区分对于政府部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以确保失地农民能够获得相应的福利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