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能力鉴定只是伤残鉴定的一部分。一、劳动能力鉴定在我国只有省市级和地市级社保系统下属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心)”,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于社会上工伤残疾、残疾人、重大疾病、精神疾患、残疾军人等申请者进行的,鉴定分为“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工伤者)和“非工劳动能力鉴定”(对于非工伤者、残疾军人等)两类,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种。前者在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就是允许提早退休的,后者则为允许病退的前提条件。
二、伤残鉴定是军人、工伤、交通、治安因为意外伤害致残后,依据军人、工伤、交通治安三种相应的不同的标准(工伤者的、交通治安的(有相应部门指定医院或鉴定小组进行鉴定,上述鉴定均为由轻到重的1到10级等级的结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