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区别:
1、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订立形式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工资支付时间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按月计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工资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试用期约定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除了以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认为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5、购买社保缴纳的承担者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至少是“五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除了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外,对其他各项保险费,都由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缴纳。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得用工更灵活,成本更低。
7、劳动关系的排他性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具有排他性,员工可以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是后一个劳动关系不得影响前一个劳动关系。
在全球多元化发展的经济模式下,非全日劳动关系也是很重要的一种用工模式,它灵活多变为劳动者提倡更多样化的选择方便就业。有利就有弊,由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灵活的同时也具有不小的风险性。不过在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司法实践情况精心设计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工模式,一定能实现规范用工,防范法律风险。
一、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为什么不能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