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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保证人还需要履行其保证责任吗

2023-10-20 来源:华佗健康网

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保证人还需要履行其保证责任吗

需要。

当初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债务人死亡的事件。这时,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既可以与死者的继承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在继承的范围内提起还款。

由此,就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如协商继续履行,很明显地,原来的主合同中的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原债务人变成了其继承人。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法律条文的表述虽然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其立法宗旨很显然是保证原债务人的稳定。因为在原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其不予认可的新债务人提供担保。二是如提前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那么鉴于保证人应于还款期届满才产生保证责任的。那么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到时,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责任,明显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其次,债权人可能放任这个权利到期,或者因不知道债务人死亡而到期。这时,因债务人死亡已经一个时期,其继承人很可能已经就其遗产实际继承。这时,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异于要求保证人保证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主合同义务。这是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就是说保证人是无法对主合同以外的人的行为做出保证的。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主债务人死亡,这种追偿也只能向其继承人行使。但由于个案的不同,继承的时间与追偿权形成的时间不一。加之保证人可能对继承的情况无从了解,故而这种追偿权的实现,可能难于实现。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到期”主张权利,不能不说是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了债务人。

再次,《民法典》是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其中第688条第二款中表述的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这比之于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如期受偿,虽然在总体上看是一个意思。但这种措词的差异,也可以看出《民法典》的保护点是约束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着眼于债权人是否得到清偿。由此可以认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不应包括死亡这一事件。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387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就这个意义而言,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以经济活动为内容,担保的内容是不应该含有死亡事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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