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章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过程如下: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公司章程、机构代码证、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纳税人应到税务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在填写完税务登记表后,持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所属税务分局进行税收管理员分配,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为纳税户办理资料填写的核查、审核、涉税鉴定等事宜。税务局经过审查,内容填写齐全,信息准确的,并且经税收管理员签字盖章齐全的,征收管理员会受理并打印税务登记证,并完成相关数据的录入,纳税户在此过程中完成税收申报及缴纳。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