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伪造货币罪的犯罪预备,是以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准备伪造货币的工具以及制造条件为界定依据。行为人已经着手准备伪造货币的工具以及制造条件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预备。根据法律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例】2006年10月12日,连某某、李某组织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开始印制假人民币,连某某负责调色质量,李某协同连某某一起监督假币印刷的质量,两人每天进入制假工场查看并监督、指导印刷。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3人昼夜轮班开机印刷;陈某某负责上墨、装版和晒版等工作;陈某某、周某某负责上纸、清洗机器;郑某某负责清理假币废料及场内卫生;李某某负责联系包装纸箱及运输车辆;陈某负责开门、望风、做饭送水等后勤服务。连某某等人在某某市区疯狂印制假人民币不到半个月时间,当地公安机关便于2006年10月21日接到线报,一举将该制假窝点捣毁,并在制假窝点现场、住处及附近抓获上述8名被告人,缴获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055256张,数额共105525600元,以及作案工具一批。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1999年版人民币1055256张属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判决】连某某等8名被告人伪造的货币面额达一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该案被告人在伪造货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属伪造行为尚未实施完成的情形,依法可认定为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可比照既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印刷机、小车及通讯工具等应予以没收,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主犯连某某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郑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14年以下5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不等的罚金。8名被告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没有异议,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