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公诉人在起诉阶段或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或量刑不当时,被告人可以通过申诉、上诉等方式进行维权。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被告人具有申诉、上诉的权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不起诉决定或者作出的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对其罪名定性、量刑等方面的异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被宣告无罪或者撤销起诉决定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名誉,给予适当补偿。”
被告人在面对公诉人罪名轻重不当时,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申诉和上诉,并且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合法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