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车辆的报废标准如下: 一、车辆的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更高时,保险公司就会按照车辆报废保险理赔。二、车辆满足强制报废标准。前述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