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购买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什么是卖房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房屋出卖人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于房屋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合同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等具体情况、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