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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写病历怎么处罚吗?

2024-03-03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不好好写病历,违反了以下几条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

一、在牙科门诊发生医疗纠纷的怎么举证

1、在牙科门诊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都要承担举证的责任,患者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医疗损害,而医疗机构要举证证明医疗损害与医护人员的诊治无关。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医疗违规行为有哪些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10、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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