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的以诈骗罪立案,刑法规定了不同数额的诈骗罪判刑标准。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包括冒充合法网站、低价诱惑、网络游戏交易和利用电信实施银行卡诈骗。河南省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结合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财物价值不够5000元的可以报案但不会立刑事犯罪案件。
法律分析
一、河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河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的以诈骗罪立案。
河南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有哪些?
1、冒充合法网站实施诈骗。
冒充合法网站实施诈骗惯用的伎俩就是用字母与数字之间差异小的的去代替。一些假冒交易网站的域名和正式网站差别很小,有的甚至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别。如果用户不仔细看地址栏,就会进入骗子预先设计好的假冒交易网站,从而导致密码被盗,资金丢失。
2、以低价为诱惑实施诈骗。
很多交易网站上会看到一些商品的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此类交易共同的特点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且拒绝使用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
3、网络游戏交易中实施诈骗。
这类骗术往往会在互联网上发布一些低价的游戏虚拟商品交易信息,之后冒充网络游戏的交易客服、热线客服等方式对游戏玩家实施诈骗。
4、利用电信实施银行卡诈骗。
河南省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也是结合本地的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被骗得财物价值不够5000元,公安机关是不会以刑事犯罪立案的。但受害人还是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的。
结语
河南省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较大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包括冒充合法网站、低价诱惑、网络游戏交易诈骗以及利用电信实施银行卡诈骗等。请受害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即使被骗财物价值不足5000元,也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