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如下:
一、办理材料
(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中心贷款操作规程中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全部还清后再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
(2)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必须为购房,且购房行为和借款行为指向同一套房屋。
(3)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借款合同》、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该笔贷款信息记录。审核征信记录中该笔贷款性质属于个人住房贷款方可办理,无该笔贷款信息记录的不予办理。
(4)偿还本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
(5)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部分职工在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时办理了住房贷款的,因偿还该笔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的购房合同相应变更为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其他资料与本地购房贷款一致。以上购房贷款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二、提取时限贷款还款期内或全部还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还款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全部还清后只能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本息总额;冲还本中心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视同提取额合并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