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