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的责任主体。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修理业者(通常指修理公司)为机动车之修理,通常是从机动车之所有者处接受委托。
1、在机动车修理过程中,修理业者有运行支配力,与此同时,所有人因此而丧失运行支配力。在此场合,一般由修理业者承担运行供用者责任。
2、在修理业者保管机动车过程中,由修理业者的从业人员擅自驾驶车辆而发生机动车事故,该修理业者承担运行供用者责任。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修理厂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修理过程中由修理不当所致的交通事故,一是修理人与被修理人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是被修理人因机动车修理不当所引起的质量隐患,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形成的被修理人与受害人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害人可向被修理人提起侵权之诉,被修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承揽合同为据向修理人追偿。
4、在修理厂修理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负有安全保管的责任,如果被盗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肇事车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肇事车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出售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机动车交付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