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需提供三份证明书,单位保存一份存根,劳动者保存一份,另一份放入档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若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履行预告程序后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至少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者保存,一份放劳动者档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履行预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份数要求及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份数要求及相关规定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一份交付给劳动者。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份数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作一式两份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及时交付给劳动者。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要求,也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按照规定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用人单位保留,一份交给劳动者保存,另一份放入劳动者档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经过预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出具,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