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抗辩权包括:
1、按权利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2、按权利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3、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同时履行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
1、两种抗辩权的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在于保护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的抗辩,而是对违约的抗辩本质上是先履行抗辩,双方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违反合同约定,即合同义务,在行使抗辩权时,权利人认为对方违反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后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先行使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双方有权同时行使抗辩权,无论双方合同的顺序如何,先行使抗辩权,后行使人有权在双方合同中行使,而不是双方;
4、产生差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要求同时履行,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于一方要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
二、债务人的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债务人的抗辩权有:
1.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2.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3.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三、抗辩权分为哪几类的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三)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