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属于住建局,全称叫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章》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章。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山汪规章所称危险房屋,系指数知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逗毕仔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章。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