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通常由主张方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涉及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证据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这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或拒绝配合调查,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这些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例如,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是因为用人单位解雇了某个员工,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解雇该员工的合法依据和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获取更准确和最新的法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