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驳回起诉后保全没有效了。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驳回了原告起诉之后,财产保全并不会自动解除需要当事人来进行申请或者法院自主决定,同时如果法院迟迟不决定,并且当事人不来申请解除的,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就必须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