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我们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最长70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什么是土地复垦费?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所谓“没有条件复垦”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复垦被破坏的土地的技术、设备而无力复垦的情况,也包括由于土地被破坏的程度十分严重,复垦非常困难或得不偿失的情况。“复垦不符合要求”是说复垦后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国家对复垦规定的标准。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的作用对象并非是土地的所有人,是可以授权让其他人使用的。而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对象,则必须是土地大的合法持有者,而且土地所有权里面是包含着土地的使用权等一切对土地合法行为的权力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最核心的不动产类型就是土地。而以土地为基础再进行扩展,有其他的类型。在法律上有分离说与吸收说之分。根据吸收说,房屋被土地吸收,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独立的不动产;同理,庄稼等土地上的附着物也被土地吸收,也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也不能成为独立的不动产。所以根据不动产的定义以及吸收说的理论,在实体上只有土地为不动产。吸收说可以说是传统法理,但是这种制度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也有了发展。比如德国为了突显房屋的价值,使其与土地在价值上分开,但又不违背传统法理,就提出了地上权制度,然后根据吸收说,让地上权吸收房屋,这样也就符合吸收说的理论了。而另一些国家却与此相反提出了分离说。根据分离说,土地与附着于土地的物(特别是价值明显的物如房屋)分离为不同的不动产。如土地上建立一个房屋,此时土地与房屋为不同的不动产,但是一般情况下会产生与之相一致或协调的制度,如日本因此提出了法定租赁权与法定地上权,这样土地为独立的不动产,法定租赁权或法定地上权与房屋合并成为独立的不动产,然后就符合了传统法理。
不动产是指该片土地上的建筑和物品是不能够进行移动的,而土地使用证是证明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是属于你个人的,两者都是证明该片土地使用权,但是只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之后才能办理不动产,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别还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