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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的亲属可否送物品?

2024-02-17 来源:华佗健康网

在刑事拘留期间,亲属可以送一些换洗衣服或者零花钱、健康书籍。但具体管理办法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看守所会详细登记并妥善保管人犯近亲属送来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则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法律分析

在刑事拘留期间,亲属可以送一些换洗衣服或者零花钱、健康书籍。各地看守所管理方式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拓展延伸

能否在刑事拘留期间送物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者材料的。然而,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限制,不能自由行动或者自由接受他人探视。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能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犯罪嫌疑人的物品。

然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发现律师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因此,虽然犯罪嫌疑人不能自由接受物品,但在侦查期间,其委托的律师仍然有权进行探视。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处理律师违反规定的情况。

结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问题,即如何处理亲属在刑事拘留期间送来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看守所可以同意收留这些物品,但需要详细登记并办理手续后交给人犯。对于现金,看守所可以代为保管,但人犯有正当用途时才可以支付。对于不允许收留的物品,看守所应当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亲属在刑事拘留期间送来的物品需要经过看守所的审核同意后才能被收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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