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对当事人或他人是不保密的,因为案件是公开审理。除非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国家秘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肯定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整个审理的过程对于社会都是不保密的,而笔录只是审理过程的记录,不存在担心当事人复印后向其他人泄密。审理过程是判决的依据,笔录是审理过程的记录,当事人掌握笔录有利于对判决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法院行事必须有依据,在当事人复印笔录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出示不准许当事人复印笔录的禁止性规定的依据,否则法院应当同意当事人复印庭审笔录。
按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一审或二审终审判决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需要复印,或为申请再审,或为其他关联案件诉讼所用;另一种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比如为下次开庭作准备,复印上一次的开庭笔录。
一般在实践中,对于第一种情况,法院是允许复印的,但对于第二种情况,法官或书记员往往以案件尚未审结,不能复印为由而拒绝。其实关于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有一个司法解释,其中并没有禁止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卷宗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