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的内容去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去执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一、不能执行遗产继承的情况有哪些?
1、与被继承人之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它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构成遗产。此类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2、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如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债务;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权;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等等,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和继承。
3、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自然人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残废军人抚恤费。这些都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他人继受。
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人依承包合同而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经营户为权利主体,不能作为自然人的遗产予以继承。但其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依法继承。
5、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户,户内无成员时,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此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二、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内容是什么?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嘱分割自由;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3、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
4、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
1、实物分割
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对遗产作实际分割,使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部分;
2、折价分割,适当补偿
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时,可由最需要该遗产的继承人取得,当该遗产的价值超出其应得遗产份额的,对多得部分由该继承人作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3、共有
当遗产既不宜实物分割,又无法作价补偿时,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对该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4.变价分割
对于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或折价、作价,各继承人也不愿共同继承的,可变卖遗产,由各继承人按其各自应得份额分割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