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
1、在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持有的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持有、以股权持有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这些股权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被视为无效;
2、股权持有使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要求名义股东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理协议的有效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实际投资者违约不出资的,名义股东面临必须出资的风险。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
3、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
4、面临注销边界公司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