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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养父母的养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2024-02-29 来源:华佗健康网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有利于养老育幼的原则,并提倡继承人之间发扬互让互助、和睦团结的精神。关于养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这就是说,养子女既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在法定继承人(包括养子女)中,如对死者生前有遗弃,或对死者生前有情节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司法机关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民事上可剥夺其继承权。如果法定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有赡养义务,并有能力负担而拒绝承担义务的,如前所述,这样的继承人将丧失其继承权。

养父母因未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子女承担抚养义务,不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他们在继承遗产时,仍然享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如果确实长期有能力、有资格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老年人的,不应当分享遗产。但是,继承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一、解除收养关系后果

具体后果是: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一)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④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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