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知情人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如果有举报人举报,这是刑事案件开始的第一步,是否举报属实,举报不是必须立案侦查。因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会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对举报人的举报线索仔细核查认真求证。
二、由被害人控告。如果是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案件引发可能是被害人对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认为该行为是犯罪,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控告。接受控告的上述单位无论是自己管辖,都应当先行接受,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如果确实不是自己管辖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如果控告的不是事实或者控告的事实不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接受控告的办案单位应当说服控告人撤回控告。
三、由案外人报案。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有热心的群众发现有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刑事案件发生,有权向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报案或者提供犯罪线索,以供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如果涉嫌犯罪就会立案处理。
四、认为自己犯罪的人自首。自首的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犯罪,直接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如实说明情况并愿意承担不利的后果,属于自首。
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发现线索,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三种情况,行为人可以用书面文字形式或者直接口头向司法机关提出,由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记录报案笔录。最后要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还应当为其保密。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并不一定都会形成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利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来控告他人已达到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不可能立案,而且控告人可能承担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