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债务人必须全面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3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1、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2、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也就是说在数量上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而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100套西服,西服按套数可分成不同部分,其性质和作用无影响。
3、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4、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因为部分履行债务往往会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真正实现。
二、部分履行债务的后果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二)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关系的变化。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脱离债的关系。
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
(三)抗辩权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
(四)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