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那么,违约金具体该如何承担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则当然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实践中,一般认为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