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的临近,合同签订成为毕业生的咨询热点,高校毕业生求职期间双方签约阶段不规范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以“签过就业协议就行”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据介绍,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目的是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问题;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就业协议也将随之终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及时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协商约定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毕业生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因此,就业协议是不可以代替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