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职工非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