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其中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属于财产型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精神型民事责任;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属于综合型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式的具体释义
1.停止侵害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
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1)返还不当得利;
(2)返还依民事法律行为所作的给付;
(3)指不法侵占他人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5.恢复原状
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有的状态或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
6.修理、重作、更换
(1)所谓修理,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财产毁损或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对财产进行修缮,以恢复原状或符合合同的要求。
(2)所谓重作,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则权利人有权要去行为人按照原物予以重新制作。
(3)所谓更换,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财产毁损,或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则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另行交付同等质量、同等数量的标的物。
7.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它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的一种责任形式。
9.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故应承担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
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故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状态的一种责任形式。
11.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既可通过口头表示承认错误,也可以书写道歉书形式进行。
二、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