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下判决书。
离婚案件调解成功,有可能出现两个结果。第一种结果是,经法官调解,双方和好,不再离婚,婚姻关系存续。在这种情况下,起诉一方撤诉,提交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将调解情况及撤诉情况记入笔录,口头裁定准予撤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准予原告撤诉的书面裁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结果是,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均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人民法院会审查双方的调解意见,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民事调解书,把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约定作为调解书主文,记入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案后、案件判决之前,只要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仅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进行,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说,调解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并不以是否开庭作为前提条件。特别是婚姻家事案件,为了社会和谐,更是提倡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
但,并不是一味强调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法官经过调解后发现男女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应当尽快开庭,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