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 和 社会保险法 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 建立劳动关系 ,一个月 订立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 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 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关系 ,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 未签劳动合同 ,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