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什么是工伤丧失劳动能力
丧失劳动力分三种: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五级到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力。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一般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二、伤残鉴定有哪几种标准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三、劳动功能障碍中的伤残等级标准
劳动功能障碍中的伤残等级标准:1级至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级为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按照目前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各级别的划分原则是: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标准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