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的区别在于高级人民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一个省只有一个省高级人民法院,而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市就有一个。与此同时还具备了以下几点不同:
一、性质不同:
1、高级人民法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审判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二、设置不同:
1、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现设立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办公厅、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新闻局等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