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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

2024-04-06 来源:华佗健康网

1.在去上班路上突发猝死一般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

2.未签劳动合同受伤属于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签订合同的享有相同权益,如果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3.腰间盘突出一般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一、在去上班路上突发猝死属于工伤吗

在去上班路上突发猝死一般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去上班路上突发猝死不符合要件,难以视同工伤。

二、未签劳动合同受伤属于工伤吗

未签劳动合同受伤属于工伤。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者申请时,需要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需提供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腰间盘突出是否属于工伤

一般情况下腰间盘突出是不算工伤的。腰间盘突出是属于一种长期劳损引起的疾病,并不是一定由于工作原因所造成的。一般来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上述情况来看,在去上班路上突发猝死一般不属于工伤,而未签劳动合同受伤则可以认定为工伤。至于腰间盘突出是否属于工伤,一般情况下是不算工伤的,因为它通常是长期劳损引起的疾病,并非由工作原因直接造成的。然而,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腰间盘突出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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