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的一种保护对象,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大特点,这个特点区别于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但又比较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对于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设计者的创新热情,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加商品的花色品种,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文化需要,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逐年递增已经表明了我国有相当企业已经不满足于模仿他人的产品外观设计的水平,而是越来越重视依靠自己的独特设计去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笔者注意到,一方面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量在逐年递增,而另一方面,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每年也有相当数量发生,所以如何更好地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已经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如果说在专利法实施的前10年,我们在专利保护方面努力探讨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的保护的话,那么随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和宣告无效纠纷的增多,则使我们不得不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予以关注和重视。 由于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保护的规定过于概括,尤其是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有原则规定,故对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践不能起到全面地指导作用,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审判中已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一件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在不同地区的法院进行审判就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于在一个地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做出两种完全不同判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上述状况对于现阶段的外观设计创新活动以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 近些年来,一些专家和学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提出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和见解,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对于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若干理论问题,改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是出于此目的,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就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欲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权利都是受到其范围限制的,权利只在其范围内有效。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垄断权,对其权利范围的限定尤为重要。权利范围确定过窄,不利于权利人,而权利范围确定过宽,又可能使权利人滥用权利,从而对公众不利。 所以,恰如其分地确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我们在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难点之一。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则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了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建立了一条相当客观的标准。这条标准表明:在确定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的时候,要力图排除主观的因素,力求客观。 但实际上,在法律的实施上,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权范围和其禁止权的范围是不相同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虽然比较顺利地解决了外观设计专利独占权的范围问题,但其尚不能足以解决外观设计专利的禁止权的范围。 例如:一个动物形状的“钟”的外观设计图能明确的表示这是一种钟的形状、色彩和图案或其结合,从而确定其要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独占权就是“这一个”动物形状的闹钟,但是这一项外观设计的图纸中表示的产品设计尚不能表明,当这种动物形状的设计被用作笔筒和玩具时,动物形状“钟”的权利人是否有权行使禁止权。这就需要我们在确定动物形状“钟”的独占权时,亦要为其划定排他禁止权的范围,从而在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划一条线,恰如其分地确定两者之间的合法权益界线。 通常情况下,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通常发生在侵权纠纷时,其焦点问题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要受到产品分类的限制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有必要写明产品类别,如果申请人没有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则专利局在审查时,会根据分类标准将申请人申请的产品划分到一定的类别中去,划分产品类别的依据便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分类原则主要是根据产品的功能划分的,它对方便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确实有益,但它与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工业、商业系统对商品的分类方法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