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2、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对于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该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和价格清单,可以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