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生问答 疾病百科 养生资讯 女性养生 男性养生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通用顾问服务合同 篇29

2024-07-17 来源:华佗健康网

  委托方: (“甲方”)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受托方: (“乙方”)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其【 】领域的咨询顾问,乙方愿意接受这一委托。

  第二条、委托事项

  乙方作为甲方的顾问,将应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服务。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根据项目工作进程和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及人员配合,并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为乙方顺利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便利;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专业意见、建议及方案、合同文本、各项分析资料及投资者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提供或传播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除非该等提供或传播已事先获得乙方的同意;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依据乙方提供的投资者的信息和渠道抛开乙方而单独运作;

  5、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乙方应谨勉尽责,及时有效地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各项服务;

  2、乙方对在本合同履行中了解到的和获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资料、信息、数据以及本合同执行中所形成的有关方案、资料、数据;乙方不得将之提供或传播给任何第三方;除了履行本合同约定工作职责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并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责之外使用上述秘密信息。

  3、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终止之后仍对其在本合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本合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上述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双方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4、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5、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甲方收取顾问费;

  6、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和工作时间提供顾问服务;

  7、乙方承诺其具有履行本合同的必要资格及能力,能够全面及时履行本合同。

  第四条、顾问费金额与支付办法

  一、 双方约定顾问费总额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顾问费用总额为每年人民币【 】元

  二、 顾问费用支付时间【 】。

  三、 顾问费支付办法:【 】。

  四、 乙方在每次支付日前应向甲方提供应支付顾问费数额的合法票据,甲方应在收到

  账户名称:

  银行帐号:

  银行名称:

  五、 乙方为甲方开展顾问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个月,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约;如续约,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尽职尽责提供本合同约定的顾问服务,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顾问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乙方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按根据本条第一款承担违约金外,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损失。

  二、 如果甲方未能依本合同约定日期支付有关款项,每逾期一周,应按照应付款项的2%支付违约金。

  三、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承担【 】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第七条、 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资料、数据及文件等向甲方移交完毕并不得保留任何复印件及电子文档,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八条、 非伙伴关系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亦不构成任何合股、合营、合伙等关系,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双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亲自送达、邮递和传真),并按照本合同首页处写明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并注明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信寄出或者快递投邮当日起2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一、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优于本协议中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

  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