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之 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项之约定,双方 于 xx年x月x日签订的 xx年x月x日起 至 xx年x月x日止或 的劳动合同 于 xx年x月x日(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 ,在甲方工作年限 为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方 按 月支付乙方,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盖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xx年x月x日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